时间:2015-06-03 23:06:2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1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一般赠与不附条件、期限或其他负担,而特殊赠与则包括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附期限赠与、死因赠与,等等。根据赠与是否可以撤销,还可将赠与分为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和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任意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是指捐赠人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赠与财产的行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受益人是经捐赠人和受赠人协商同意享受捐赠财产的人。
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以受赠人向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一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管辖】
因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赠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1章。对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还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予以规范。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专章规定的合同类型,日常经济生活中也很多见,《规定》将之列为第三级案由。而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较为特殊的两类,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还有其他法律对之专门规范,《规定》将它们单列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也是特殊的赠与合同,遗赠是死因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务的死因赠与,但因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已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规定在继承纠纷部分,就不能再确定为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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