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3 23:13:0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合同。而依据《担保法》,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应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管辖】
定金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定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定金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担保法》第6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一122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其他担保合同一样,定金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定金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定金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依据定金处理。定金种类很多,《担保法》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要对定金性质认真分析,以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在确定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实质是立约定金纠纷,但因相关纠纷的案由已有了特别规定,就不能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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