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3 23:17:4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银行卡纠纷

   (I)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释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该《办法》第5条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费;信用卡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管辖】

银行卡纠纷既可能属于合同纠纷也可能属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与违约竞合的银行卡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法律适用】

   我国目前关于银行卡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邢事责任方面,围绕银行卡民事责任产生的纠纷,则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调整规范。部门规章层面的规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参见《刑法修正案(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9一30条、第54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该条案由为“信用卡纠纷”,借记卡纠纷则划归在储《存款合同纠纷之下。本次修改《规定》将由借记卡引发的纠纷从储《存款合同纠纷中单列出来,与信用卡纠纷共同构成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鉴于本《规定》中“侵权责任纠纷”部分无银行卡纠纷相关规定,因此实践中围绕银行卡产生的合同责任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适用该案由。

   银行卡主体包括持卡人、发卡行、取款行、特约商户及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关于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说认为:(1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若所持为借记卡,构成储《存款合同关系;若所持为信用卡,当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中存有溢缴款,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者消费金额时,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与借记卡无异;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消费金额时,双方就该不足以支付的款项部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则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而在银行卡消费交易活动中,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发卡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服务,因此双方又构成委托代理关系。(2)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3)持卡人和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之间,若取款人或刷卡人是受持卡人的指示或同意进行取款或刷卡消费,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若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系偷盗银行卡或者使用“克隆卡”进行取款或刷卡消费,其与持卡人之间构成侵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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