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4 11:13: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释义】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按照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可分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多式联运;按照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公路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也称城乡道路运输,不包括城镇内公共汽车的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行为。

   水路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路是指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

   水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以船舶经水路将货物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行为。本案由仅指因经营性运输行为引起的纠纷,因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引起的争议不适用本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

   航空货物运输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和其他设备,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的行为。

   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以出租汽车为运输工具,将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行为。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行为,通常主要指石油、天然气等液体、气体或者其他易于流动的货物的运输。

   城市公交运输是指一个城镇内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公交不包括出租汽车。

   联合运输,也叫相继运输,是指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一个承运人,通常主要是第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行为。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行为。

   铁路旅客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

   铁路行李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及其他旅行必需品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

   铁路包裹运输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于旅客列车行李车内随车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与托运人的合同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的行为。

   【管辖】

   在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中,需要注意普通法院与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但是,对于非海上的货物运输合同,如内水货物运输合同、内河旅客、行李运输合同等,即本案由所属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因此,对本案由中除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17章对运输合同做出了专门规定。在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注意有关运输的单行立法的规定。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海商法》则专门适用于本案由规定的海事海商纠纷部分。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第一级案由出现,本次《规定》修改则取消了这一第一级案由,而将由铁路运输引发的民事纠纷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归入各类案由项下,使案由的划分标准更为统一合理,这是本次案由修改的一个较大变动。其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等几个原第三级案由均并入运输合同纠纷项下,作为第四级案由出现。

   在我国,水上运输主要由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内陆可航水域(内河)运输三部分组成,其中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又被统称为国内水路运输。本案由中的水路运输指的即是国内水路运输而不包括国际海上运输。

   本案由中,联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区别在于:联合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责任承担的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该区段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运输方式单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也是单一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多样化,在两种以上;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运输区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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