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4 11:15:2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释义】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货运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行为。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行为。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行为。

   【管辖】

   若委托合同当事人就管辖问题存在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则按照约定确定管辖。若不存在协议管辖,则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公关于《对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以答复函的形式指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适用】

   作为有名合同,《合同法》第1章对委托合同做出了专门规定。《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关于代理的内容,是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之一,但委托合同中的代理,仅指本节内容中的委托代理,而不包括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8条、《仲裁法》第29条明确了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的合法性。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标的是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关于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未强调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第402条、第403条更是直接指明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的承认。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不同,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第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第三,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本案由中的货运代理,不包括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作为特殊的货运代理合同,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专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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