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4 11:16:1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释义】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金融委托理财,又称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我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五类。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管辖】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委托合同纠纷关于管辖的规定。

   【法律适用】

   委托理财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适用《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证券法》、《信托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委托理财这种新生资产管理方式在我国的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在民事审判领域屡见不鲜。为适应审判实务的需要,本次案由修改将原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项下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单列为第三级案由,并在其下增加两个第四级案由。

   除了按照受托主体不同,委托理财还有一种较为重要的分类方式,即根据在证券或期货市场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在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中。委托人以自己名义开设资金账户或者同时开设股票、期货交易账户,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信托投资理财中,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

   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但相较于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还有其自身特性:(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为有偿合同;(2)委托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系实践合同,且必须订立书面的合同;(3)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委托合同将由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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