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4 11:20:3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合伙协议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这种形式的个人合伙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需要注意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为自然人;(2)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5)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第30条至第3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因此合伙协议纠纷案由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商事合伙,如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项下的“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应当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案例】
2003年初,甲与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采伐林木。协议约定,甲以其拥有的林木采伐权为投资,乙、丙以成立林木厂所需资金为投资,税后利润按4:3:3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过程中由于融资不畅,对丁公司欠款1万元。2013年底,乙、丙未经甲的同意,约定戊以出资的形式入伙,甲发现后不同意其入伙。由于林木厂经营前景黯淡,丙提出退伙,甲、乙不同意,丙擅自搬走了该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使企业经营进一步恶化。2仪只年初,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甲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戊的入伙行为无效。另外甲、乙起诉要求丙赔偿因为强行退伙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上所述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7)87774593
手机:13317125702
邮箱:sky@cntslawfirm.com
Q Q: 2416277688
微信公众号:cntslawfirm
网址:http://www.cntslawfirm.com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9楼(光谷鲁巷邮科院天桥头,邮科院站/鲁巷站/吴家湾站),430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