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4 11:21:1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释义】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

   实践中,各地烟草公司为推广种烟新技术和调动农民种烟的积极性,普遍实行“合同种植”。具体采取的形式有:(1)签订“保值合同”,只要按技术员要求种植和管理,保证最低亩产收益,超出部分双方分成;(2)“返租倒雇”,技术员将农户土地返租,农户是雇工,依据技术员要求生产,农户除了得到土地租金外还可得到劳动报酬;(3)技术、资金承包,资金、技术投人归技术员,生产管理归农户,收人双方按比例分成。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7年1月12日颁布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往往是将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混合在一起。《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类合同,但在农村,存在大量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有利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注意与买卖合同纠纷和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由相区分。

   【案例】

    2003年4月,甲公司在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谎称其属国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与北京野生动物研究院联营,负责传授养殖技术,常年大量回收,大批销售海狸鼠,并与养殖户签订3年回收合同。许多养殖户与甲公司签订了养殖回收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回收标准、价格、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但甲公司在签约销售大批海狸鼠后,却未按合同回收一对,给养殖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乙等146户养殖户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海狸鼠养殖回收合同,由被告返还本金、利息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应当归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的案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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