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4 11:30:5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演出合同纠纷

【释义】

演出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由一方为他方演出文艺节目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演出人的主要义务是亲自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演出人应按合同约定亲自演出,不能由他人代替,这是演出合同所具有的人身属性所决定的。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演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第49条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演艺活动日益增多,大大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因演出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发生和增多,因此需要法律规范。《规定》将演出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以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案例】

    2004年12月1)日,甲公司邀请著名歌星乙、丙等艺人到该公司所属的文化活动中心演出。甲公司与歌星乙的经纪人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现场演唱4首歌曲,甲公司支付5万出场费。后乙到场实际演唱了3首歌曲,即被现场观众和邀请方发现为“假唱”。在儿次和歌星乙及其经纪人协商无果后,甲公司将歌星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甲公司和歌星乙签订演出合同后,甲公司的义务是支付出场费,乙的义务是亲自按时、按质、按量履行演出合同,“假唱”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类案件属于演出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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