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5 22:11:4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傻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释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者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权利与作者的人身有紧密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法》第4章所规定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及邻接权都纳入其调整的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品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修改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品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作品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作品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作品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作品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作品广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品摄制权,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