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26:4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运或其他作业活动造成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捕捞、养殖一设施、水产养殖物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物权法》第X22条、第1条明确规定了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也对其侵权责任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虽然《海商法》并未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据该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本款规定也可适用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是海洋及通海水域开发利用的重要形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生产行为。若海上、通海水域养殖的权益受到船舶航运或其他作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诉讼。当然,养殖区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许可证,并要及时发布有效的航行通告,这样才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养殖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促进海上、通海水域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在侵害客体上的特殊性,《规定》将其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及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等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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