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27:2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对财产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虽然《海商法》并未对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据该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本款规定也可适用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上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诉讼程序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海上、通海水域航运以及海上、通海水域生产作业过程中,以及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港口作业及建设过程中,对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纠纷。此外,由于海上、通海水域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而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也属于多发性海上、通海水域的侵权纠纷。基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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