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28:0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纵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这里的人身损害就是指损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就是指因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一般适用的效力。《海商法》对于船舶碰撞时致第三人人身伤害的情形作了规定,其第1条第3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上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诉讼程序有更为细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损害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且明确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8万元人民币。在此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国内港口与港口之间的因海上旅客运输发生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海上、通海水域航运以及海上、通海水域生产作业过程中,以及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港口作业及建设过程中,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纠纷。
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样,纠纷也属于多发性海上、通海水域的侵权纠纷,案由。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规定》同样将其列为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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