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5-06-11 11:29:0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释义】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包括待运海运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非法留置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这一权利在《物权法》、《海商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海商法》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违反上述规定则构成非法留置船舶。对于留置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同样应当依法行使,否则即构成侵权。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上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诉讼程序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此应当注意,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要与合法的船舶留置权相区分,其必须以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此外,在损害的范围以及造成损害的原因方面,其与其他的海事侵权责任也存在不同。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规定》将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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