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44: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魔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修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船舶修理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应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5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补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修理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基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要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修理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因它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决定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为按照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而后者则为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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