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45:3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船舶改建合同是指船舶修造人按约定对船舶的船体及用途等进行改造,由委托人向船舶修造人支付改建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改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船舶改建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改建合同和船舶修理合同一样,都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也应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5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补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也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同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样,船舶改建合同纠纷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也多有发生。基于船舶改建合同纠纷的典型性和多发性,《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要把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案由同船舶修理合同纵纷案由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是按照合同约定对已有船舶的船体及用途等进行改造的合同纠纷;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在不改变其船体和用途的范围内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则是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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