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46: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船舶抵押合同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将该船舶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船舶优先受偿而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当事人因该抵押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即为抵押权。《海商法》中的船舶抵押权与《物权法》中的抵押权的概念基本一致。依照《海商法》第12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对于船舶抵押合同的具体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有关船舶抵押合同的纠纷,应该适用夸合同法》总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上,船舶抵押合同也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鉴于船舶的巨大价值,其往往是重要的融资工具而成为抵押权的标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有现实必要性。
在这里要把船舶抵押解合同纠纷案由同抵押权的权属纠纷区分开来。依照《海商法》第1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其基本内容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的船舶变卖并优先受偿。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而抵押权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结果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立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具体到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由,如果当事人是对船舶抵押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应该立本案由;如果当事人是对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或者其他权属关系的纠纷情形提起的诉讼,则不应该立本案由,而应立船舶权属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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