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11 11:47:3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释义】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其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航次租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即承租人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出租人提供船舶并负责货物的运输,只是两种合同主体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前者称做出租人和承租人,后者则称作承运人和托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不是租金,而是运费。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海商法》明确将航次租船合同作为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节予以规定,并在第94条中明确:“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见,《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完全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诉讼程序上,航次租船合同也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笛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承租人不负责船舶营运管理及费用,船舶由出租人通过其雇佣的船长和船员占有和控制并由其经营管理;(2)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位或者部分舱位,运费通常按货物数量计算;(3)出租人除对船舶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负责;(4)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有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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