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49:0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船舶融资租赁只有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进行,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对承租人的融资。光船承租人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进船舶,可能是为了购买船舶,从而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承租人购买船舶,一般需要向银行融资。一种做法是承租人事先取得贷款以购买船舶。但是,如果承租人自己没有船舶或者其他可靠的财产担保,银行不会贷款。而在价款付清之前,所要购买的船舶所有权属于卖方,承租人无法以拟购买的船舶作为贷款的抵押。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以购买人的身份出现,与卖方订立船舶购买合同,付清购买款项,取得所有权,之后将船舶光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营运,银行定期收取租金,借以回收购船价款的本金及约定利息。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全额偿付了银行购船的本金及利息,船舶即属承租人所有。这就是所谓的“租购条款”。《海商法》第154条规定,光租合同如订有租购条款,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二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承租人如果不需要以船舶作为融资的手段,光租出租人则是一般的船东或者船厂咬如果是新建船舶)。租购条款实际上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承租人借以在付清船舶价款之前占有并使用船舶。此时,船东或者船厂作为出租人,与银行的地位相同。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144一154条有关光船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当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时,法院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协议选择了应当适用的法律,只有排除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的情况下,才一可以将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常.见的海商合同的类型,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在确定这一案由时应当注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的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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