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1:54:2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是指货主将滞留在港区内的货物交由保管人予以保管,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港口货物一般是指在港区内并且没有装载于进出港船舶上的货物的总称。包括港口陆域中的货物和港口驳运中的货物。港口货物受港务部门的控制或监管。在港口经营管理实务中,还存在港口货物的仓储业务。
由于仓储也属于保管行为,因此本条所指的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的管辖也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由于港口货物仓储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在确定这类纠纷的案由时,应当将其划归为港门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或单独一予以列明;同时要注意港口货物的界定,以及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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