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11:4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达成的船员在船上尽职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船员劳务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内容较多地体现了强制性。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大多由法律规定,如船员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做出其他更改,合同的主体也有其特殊性。我国一般不是由船员个人直接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签订合同,而是由船员向船员劳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签订合同。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5)项规定,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适用】
处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海商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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