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12:1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遭遇海难无力自行施救脱险的船舶,与救助人就救助事项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协议,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等,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救助人在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如能成功地使得遇险船舶、货物等脱离危险,即有权为自己的救助行为请求报酬,并有条件地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这是由海上特殊风险决定的,也是不同于陆上救助之处。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合同普遍采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即在海上救助中,救助方的救助行为有效果,被救助方才付给救助方合理的报酬,如果救助方的救助行为没有效果,则无权要求任何报酬,而救助报酬的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难救助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海难救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9章的相关规定,同时有关国际公约也是处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当海难救助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时,法院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协议选择了法律适用法,只有排除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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