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13: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是指打捞人就沉船沉物进行打捞活动,包括扫测探摸、实施打捞及相关活动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海上打捞包括沿海水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沉船沉物的打捞和沉船沉物所有人对沉船沉物的打捞。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是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当打捞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时,法院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协议选择了法律适用法,只有排除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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