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13:4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拖航合同,又称拖带合同,承拖方和被拖方是拖航合同的当事人。承拖方又称拖方,是指用其自己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用于拖带被拖物的船舶,一般称为拖船或者拖轮,是专门为拖带本身无动力或者丧失动力的其他船舶或者物体而设计的船舶。但也有运输船舶或者其他有动力的船舶拖带被拖物的情况。实践中,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被拖方是指被拖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包括驳船或者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码头、浮船坞、浮吊等水上漂浮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等。
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商法》规定该法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拖航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拖航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7章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拖航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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