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12 11:14:2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海上保险合同,又称“海上保险契约”,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的书面协议。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等项内容。

   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有关地域管辖,应当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4)项规定:“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同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法律适用】

   处理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1章、最高人民法院嗒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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