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15: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港口经营人等,在平等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所达成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行为,涉及多方当事人,如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港口经营人,以及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机构等。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51一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联营合同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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