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16:2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用于船舶的经营和运输生产,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老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但是如果这类借款合同涉及船舶的担保或船舶优先权,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连结点确定具体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在以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时,必须确定借款用途是与船舶营运有关,否则不能选用这一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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