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12 11:22:2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共同海损纠纷

   【释义】

   共同海损纠纷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共同海损纠纷。

   共同海损系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解除船舶和船载财产的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并将此损失和费用交由各收益方按比例进行分摊的法律制度。根据《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共同危险,如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威胁航行和全部财产的安全;(2)为了获得共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益且合理的;(3)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4)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船方采取特殊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否则共同海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违背了行为的初衷。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共同海损纠纷由海事法院 专门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共同海损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10章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共同海损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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