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22:5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是指因对海洋及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而引起的纠纷。
海洋开发利用主要是指对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对海水进行淡化和综合利用、对海洋水下工程的建设、对海洋生态和矿产等进行科学考察和利用等活动。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是由海事法院 专门管辖的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3)项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该解释第12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海洋开发利用纠纷属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洋环境保护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民法通则》及《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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