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23:3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船舶共有纠纷是指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
船舶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权。船舶共有是基于法人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新船及共同购买船舶而发生。按照《海商法》第10条的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共有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有关地域管辖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7)项“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法律适用】
处理船舶共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共有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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