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2 11:24: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海运欺诈纠纷是指在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欺骗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海运欺诈主要有制造虚假海运单证、鬼船、非法绕航、沉船等手段。海运欺诈的主要类型有:(1)贸易商自谋的海运欺诈,主要采用在贸易结算中(特别是跟单信用证项下)制造假文件和单证(包括提单)等手段;(2)贸易商(卖方)和船东共谋的海运欺诈;(3)船东自谋的海运欺诈,包括船东把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行为归咎为免责,船东利用鬼船进行诈骗,船东故意损坏船舶借以索取保险赔款,以及船东敲竹杠或倒闭等情况;(4)租船人所谋的海运欺诈,如租船人骗取租金的情况。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运欺诈纠纷由海事法院 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海运欺诈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民法通则》第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运欺诈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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