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14 10:33: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婚姻自主权纠纷

   【释义】

   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03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以及《婚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于涉。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其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订婚决定权,即异性权利主体之间在婚姻关系上的自主决定权;(2)结婚自主决定权,即公民自行决定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3)离婚自主决定权。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案由的情形主要有:(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等;(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等。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此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对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此时应当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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