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4 11:00:5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一般人格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人格权应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民法通则》对公民享有的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仅承认这些具体人格权还不够,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并已被公认的诸如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等人格权尚未在立法中得到确认。随着人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因此,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尚未规定的人格权,在不能依照前述8个人格权纠纷案由确定案由的情况下,可以依此案由确定。这一案由实际是人格权纠纷案由的兜底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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