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14 11:04:5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释义】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一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一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业机构: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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