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4 11:06:1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5条、第1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宪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如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从撤销之日起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请撤销婚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婚姻撤销的原因须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前;二是有权提起婚姻撤销的主体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三是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此“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被宣告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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