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14 11:06: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释义】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在履行该约定时产生的纠纷,称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管辖】

   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其财产有约定的,只要约定合法有效,离婚时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对财产没有另行约定,其财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效力,《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二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规定,约定的条件应当是:财产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双方必须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约定无效;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无效。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与“离婚纠纷”存在交叉之处,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只须将此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即可。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或者离婚登记后,均可能发生因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或者效力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均可确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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