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9 09:50:3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些村民,他们提出对于村主任贿选应如果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关于村主任贿选的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15条有作出规定,即“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根据该规定,通过贿选方式被选举为村主任其当选是无效的,其处理程序是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后并作出处理。由此可见贿选村主任而寻求确认无效无法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现在法律规定,要处理这类问题应首先依法采取行政救济手段,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这种行政处理得出的处理结论应为一种行政行为,村民对处理结果不服应当可以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提出行政诉讼,以求最终有效的判决来确认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结论是否合法。因此可以将对确认通过贿选方式成为村主任其当选无效的处理责任认为是相当行政机关的一项应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行使该行政职责应视为行政不作为,相对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履行了该职责,但处理结果相对人不服,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法院确认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故笔者认为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起诉相关行政部门是目前对贿选村主任进行法律救济的间接法律救济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