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乱砍乱伐集体树木

该官员在任职期间,经林业局首次批准后,砍伐十五棵集体树木(允许范围为八棵)牟利,后又以清理死树为由再次向林业局报批,经允许后砍伐四十八棵(允许范围为四十棵)活树以牟利,且两次申报理由均为清理死树,试问此类情况是否已触犯我国刑法?是否会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5-02-04-状态:未解决]
吴勇波律师的解答:

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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