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

时间:2008-07-21 13:33:29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执业机构:北京君永律师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经济仲裁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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