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急,问题有点复杂)

在1990年时。甲乙二方。甲方与乙方协商合资做房,甲方在房屋做好90%的时候,要求退回出资3.7万。对乙方进行起诉,法院在一审时判决甲乙双方各占房产一半的产权,乙方不予退回甲方3.7万做房款。 甲方不服,在1995年时提出二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产权归乙方,乙方归还甲方3.7万做房款。
但乙方无能力归还甲方3.7万,当时的方乙当事人已故。房产转至其女名下。
现在的问题是。 当时判决书没有限定归还期的时限,也没有约定利息,当时甲方在1998年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原约定为甲方的那半房产。至现2011年,甲方找乙方其女追讨3.7万,请问这件案子如何处理,最为合法。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1-03-14-状态:未解决]
丁良振律师的解答:

该案已过了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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