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
我买了一套住房96万8千,2010年12月28日首付35万已付,2011年2月14房产也已过户,房产证于2011年3月12日拿到,我们签的房产买卖合同上规定的是3月31号之前把余款61万8千付清,银行贷款61万银行也已经批准,银行贷款合同也已经签了,但是银行说贷款的61万要到4月份才可以放钱,那么这样算违约吗???如果是违约,应该怎么做??
补充提问:
有松江税务局开具的购房发票已开具(96万8千的发票),如果房东不同意变更合同中的付款期限怎么办??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3-29-状态:未解决]
丁良振律师的解答:
算违约,但贷款只是钱项的一种来源方式,如果对方主张合同违约还是尽量协商,采用合同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