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属于寻衅滋事吗?

我在一国有土地上建一水池,对方得知后电话与我商量未果(称是他先发现的,要求让给他),后于晚6时许(天已漆黑)约三人(一人破坏,二人跟随,均为亲戚)将我当天建好的水池损坏,同时对方的老婆打电话告之我她老公要损坏我的水池。接到电话后我与我母亲一同赶去察看,在半道上碰到对方,我问对方有否损坏,对方称已损坏,我于是赶到水池地点察看,对方三人尾随而来,我确认已损坏后与对方发生争执,双方在拉扯过程中造成对方和我母亲受伤,我打了110,第二天做了笔录。后来对方住院7天(鉴定右肋下有轻微骨裂,属轻微伤),我母亲因事没去医院。
后来派出所调解二次未成功做了如下判定:对方为情节特别轻微,不处理.也没赔偿。(对方在询问笔录上自述“我把你水池敲坏了,要我赔材料我赔”,并且我有施工方证明共1500元)。判处我500元罚款,请问合理吗?对方属于寻衅滋事吗?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1-03-30-状态:未解决]
丁良振律师的解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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