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复制他人软件被判赔偿五十万元

时间:2008-07-24 13:59:13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讯 上海中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擅自复制使用加拿大迪斯克瑞特逻辑有限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而被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中乐公司停止侵害迪斯克瑞特公司Flame7.0软件的著作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由迪斯克瑞特公司开发的Flame7.0软件被广泛运用于影视广告制作、设计领域。该软件版权在美国注册,迪斯克瑞特公司享有这一软件的著作权。中乐公司在该公司的计算机上安装了迪斯克瑞特公司的Flame7.0软件,并作商业性使用。

庭审中,中乐公司承认有一台计算机安装了Flame7.0软件,并用于经营活动。但辩称,该软件是由中乐公司委托案外人郑某所开发,而并非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Flame7.0软件,故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由于中乐公司不能提供充分反驳证据来证明Flame7.0软件是由案外人郑某开发这一事实,而且在中乐公司软件运行界面上有Flame7.0软件的版权标记,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是迪斯克瑞特公司。因此,法院认定中乐公司安装使用的是原告的Flame7.0软件。经查明中乐公司安装了3套Flame7.0软件。

法院认为,中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原告的软件,并作商业使用,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故法院根据原告软件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转载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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