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爱华律师文集
可否要求第三者赔偿损失?
时间:2008-07-30 13:59:26 文章分类:热点文章
要求“第三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受害者不能要求婚姻关系以外的人(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配偶有重大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文链接:
http://huangaihua.fabao365.com/article/view_82303_15114.html
黄爱华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更多黄爱华律师的信息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
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黄爱华律师文集
更多
·
邱兴隆:邱晓华重婚案的道德与法律困惑
·
丈夫有生理缺陷,我可以提离婚吗?
·
一方是军人,怎样离婚?
·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应当如何处理?
·
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提起离婚的
·
离婚登记的程序
·
抚养费给付到何时为止?
·
离婚后子女应归谁直接抚养?
·
重庆准妈妈替腹中胎儿索要抚养费 非适格主体被驳回
·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配?
律师
您的位置:
法邦网
>
找律师
>
>
黄爱华律师
>
黄爱华律师文集查看
登录
|
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护身法宝
法律导航
专题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欢迎合作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反馈留言
|
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