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30 14:03:04 文章分类:热点文章
丈夫与别的女人通奸,被妻子撞见的尴尬场面在当今社会已不是什么新闻和丑闻了。上述事例只是一只典型的麻雀。有的男人在外面包二奶、三奶,做妻子的很受伤,也很无奈。她们投诉无门。告到单位,人家说离了算了。告到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与理睬。这些受伤的妇女只好自己去“蹲守”以“捉奸捉双”,或求助于私人侦探。但这是否会构成另一种侵权?如何看待捉奸现象?
这是两个真实的“捉奸”案例。据《羊城晚报》报道,1998年,河南省安阳市的刘女士怀疑自己的丈夫与一位姓付的小姐有奸情。一次,刘女士带着几个人,当场捉住了两人通奸的事实。愤怒中的刘女士用剪刀剪掉了付小姐的头发,并将赤身裸体的付小姐与自己丈夫反绑在一起。刘女士以为这次是铁证如山,便打110报了警。但事情的发展与刘女士的初衷完全相悖。经鉴定,刘女士丈夫与付小姐的伤已构成轻微伤。1998年9月6日,安阳市公安部门依法对刘女士刑事拘留。不久,该市的检察机关又以侮辱罪,对捉奸的刘女士提起公诉。
一个专门向委托人提供秘密调查服务的私人侦探队伍1999年底出现在成都的大街小巷。当地的记者跟随私人侦探去侦查一位不忠丈夫越轨行为的证据。委托人是其妻子。他们爬上楼顶,向对面楼的屋里观望,屋内出现了其妻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事后,当地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私人侦探的这些行为,侵犯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即隐私权及名誉权等,弄不好,他们还会成为被告。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巍说:“自己丈夫与别人通奸确实有悖于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作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否则,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弄不好,还会引发另外一种侵权。”对于用捉奸来取证的做法,她觉得不可取。这位专职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认为,捉奸费时费力,并且给人的心理造成很大压力,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有伤社会风化。另外,有些捉奸者的目的不是取证,而是为了报复。
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则不赞成私人侦探和捉奸,她觉得这样做的负面效应很大,有可能重蹈“文革”期间没有私人空间、个人隐私、随意侵犯人权的覆辙,给社会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民法专家何山对捉奸现象的看法则与她们大相径庭。他说:“这个第三者是恶人先告状。实际上是她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被逮了个正着。妻子捉奸无可非议。夫妻间互有忠贞的义务,其表现为性的专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利制止这种行为和获取证据。因此,有过错的是通奸者,而不是捉奸人。”他认为通奸行为有伤社会风化,作为妻子,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与第三者斗争,寻求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第三者插足而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应给无过错方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