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离职时带走公司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

你好我于2010年3月进入公司.在与公司工资等福利未谈妥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没有拿到合同》。期间在公司本部呼和浩特领取一台电脑。随后将电脑带到公司长春项目部,但是项目部对这台电脑没有管理权或者管理权不明确,因为公司有口头说明这台电脑由我保管。我于2011年2月28日公司放年假把电脑带回家中后就没有在回到公司上班了。在后来我因为没有时间归还电脑,公司准备起诉我。
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避免或者减少这台电脑给我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公司工作这段时间里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和保险等其他福利。在公司工作一天经常可达15个小时之久《在2011年10月份后有不加班的通知,但是公司下发的工作量在工作时间内是没有办法完成的。》。但是在工资里面没有加班费这一项.公司发放工资没有工资单并且是由一个私人账户转入我的银行卡或者发放现金。我对工资有疑义提到公司但是公司已各种理由说这样扣多少那样扣多少前后扣多少的说话还不一致。
请问我能以哪方面为突破口获得公司对我的赔偿?
另外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没有效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的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如果合同有效我又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人在东莞、公司总部在呼和浩特、公司项目部在长春。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7-07-状态:未解决]
贾金勇律师的解答:

建议尽快归还电脑;
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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