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
我80年参加工作,85年调到栖霞原一国有企业工作。因病1993年优化组合下来,至今一直没安排我工作。发给96元工资【可能是原工资的60%】此后几年间多次找过领导,要求安排我工作。都被没有部门要我为由拒绝。【第一】-----我感觉【因厂里不安排我工作,虽发给我部分工资,但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利,理应发给自停止我工作之日起至今的全额工资】同期奖金是否也可要求厂里给付?【第二】------补齐1993年至今的基本生活费。【第三】------补齐仲裁前一年的最低生活费。请问哪一个要求合法?再问因多次要求工作未果已经对我心灵精神造成伤害。是否也可要求精神赔偿?我生活困难,辗转多处问询律师。说法各异,我不知所措。今求真懂法者,忽悠者请远之。感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12-26-状态:未解决]
贾金勇律师的解答:

不支持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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