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3 17:53:21 作者:李鹰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李鹰律师代理安徽省高院再审案,因新证据、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等提请再审。原审简易程序错误,应适用普通程序。合同主体认定需综合考量签字人、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2024)皖1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在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存在适用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的案件事实不清楚,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并且容易混乱,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中应当查明以下基本案件事实,原一审、二审均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没有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从庭审笔录看,诉讼参与人意思表示存在仅仅停留在口头陈述,没有证据证明。签字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人民法院对民事合同主体的审查,不能仅依据合同文书中载明的签字人进行判断,应根据载明的签字人员及其身份、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综合判断。签订合同的主体为自然人,但该自然人为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项目人员,实际由公司投资承建,并参与工程施工对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应认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公司为合同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