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时间:2024-10-14 09:54:0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赔偿损失及返还期货保证金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04号

最高法院认为,经本院再审庭审质证,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对大江南公司提交的光盘所记录谈话事实的真实性没有疑义,亦没有证据证明大江南公司在取得上述证据时采用了强制等非法手段。其虽对大江南公司整理的《谈话录音录像记录》文稿内容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本院对该光盘记录的谈话事实及《谈话录音录像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点评:符合三性,没有异议的录音证据,或虽有异议但没有反驳佐证,会被法院认定

李某某与白某某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23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正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正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点评:对真实性未及时提出质疑,也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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