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去年五月份,我在一家公司应聘成功,我和该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工资是600,试用期到期前,该公司说还要对我考察,如果我同意,公司在和我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为了留在公司我同意了,可是试用期到期后,公司通知我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所以我想咨询一下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4-25-状态:未解决]
李娜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你是试用期最多二个月,超过的部分就不是试用期了,如果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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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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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罪与非罪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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